农机使用环节的维权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0/10/18  浏览次数:7682

  农业机械一旦投入使用,农机手就要时刻注意维权,从多方面防范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1、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
  对于消费者来说,先履行应尽的义务,必要时再去投诉,这个顺序不能颠倒。对于农机用户来说,认真阅读机具《使用说明书》是一种义务,阅读《使用说明书》是农机使用环节的开始。《使用说明书》是产品的随机技术文件,是产品正确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故障排除的指南。《使用说明书》中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与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使用说明书》不单是一种技术文书,还涉及到农机制造企业的法律责任。从法律的角度看,《使用说明书》是生产者对于产品质量的明示担保。一旦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导致用户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用户打起产品质量官司后,《使用说明书》有利于分清质量事故的责任。对于农机的生产者来说,有关危及人身和机器安全的部位,在《使用说明书》中是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和警示?如果没有相关的提示,那么责任就在生产者;对于农机用户来说,是否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去操作、维护和保养农机?如果可能危及人身和机器安全的有关事项在《使用说明书》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警示,但是用户没有看到或者没有照着去做,那就是农机用户的责任了。
  另外,《使用说明书》是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一种合同形式。因为农机产品一旦成交,生产者、销售者与使用者之间就形成了合同关系,《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的标的物之一,如果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应当就违背《使用说明书》的承诺承担信息瑕疵责任。
  因此,农机用户不仅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而且要妥善加以保存,说不定投诉或诉讼时《使用说明书》会派上大用场。
  2、严格执行农机操作规程
  农业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在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开篇或者专门的章节中有特别的说明。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所谓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在驾驶、操作各种农业机械、进行不同方式作业和维护保养时,为保障安全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仅规范了所有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和参加农业机械作业活动人员的行为,而且是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权和农机事故处理的依据之一。
  说到严格遵守农机操作规程,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禁止违规改装。以比较常见的改装机动车辆钢板弹簧为例。有的低速货车车主急于收回投资,为了多装快跑,往往对车辆的钢板弹簧进行加强。钢板弹簧对于保证车辆行驶的平顺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车辆的使用性能产生重大影响。如果随意改变钢板弹簧的型号和规格,将严重影响机动车辆的行驶性能(包括影响万向传动装置的正常运转、造成车辆行驶跑偏、引起车辆装载重心偏移等),缩短机件的使用寿命, 而且妨碍产品质量投诉和索赔,因为按照产品“三包”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当改装车辆出现质量纠纷时,投诉站或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制造厂也不给予赔偿,最终使用户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从整体看,不违规改装机动车辆对农机用户来说是有利的。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指出来:制造厂在农业机械上的某些敏感部位做了“铅封”,用户不要去拆卸这些铅封,否则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厂家不会认账。事实上,就目前农村的使用条件以及机手的技术水平而言,农机手鲁莽拆卸铅封,盲目调整敏感部位,往往收不到满意的效果,很多情况下是越调越糟,那又何必冒风险去拆铅封呢?
  笔者从事农机工作多年,感觉许多机手经营农业机械处于一种懵懵懂懂的状态,根本不了解有关机具的操作规程,不知道哪些是必须做的,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禁止做的,以致于酿成许多不该发生的、触目惊心的农机事故。同时,因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事故及其产生的损失,用户很难从生产者或销售者那里获得赔偿。
  3、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既是对公民遵纪守法的要求,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如果因严重违章引发了交通事故,不但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自己也要遭受经济损失。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3条后款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农机手千万不能跑“黑车”,否则,将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0条后款的规定进行查处,即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不仅如此,如果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车牌、无行驶证上路行驶,一旦被查获,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将会遭遇其他麻烦对于办理了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行驶证件,即使在保险有效期之内,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偿。另外,有的生产厂家规定:该厂生产的机动车的保修期限为领取《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2年内以及累计行驶4万km以内,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在保修期内,凡是因为制造、装配以及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车辆损坏,用户可以凭保修卡、《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在特约服务站免费接受保修,如果机动车没有在车管部门登记,就会丧失车辆保修权益。
  4、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及时投诉
  在农机使用过程申,如果用户遭遇产品质量问题,不要自认倒霉,不要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产品质量投诉是农机手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投诉产品质量是农机用户的合法权利,另外,产品质量纠纷的调解有一定的时效性,所以不宜拖延。
  (2)产品质量投诉是实行农机产品召回制度的信息来源。当用户遭遇农机产品质量问题时,可能会通过多种渠道或多种形式反映出来。只有这样,行业主管部门才有可能将全国各地消费者反映的质量问题汇总起来,提供给国家有关机构作为产品质量定性的依据,确定该质量问题是否具有普遍性,从而决定是否需要指令生产厂家召回缺陷产品。
  (3)产品质量投诉是农机法规的要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至于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产品质量投诉,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农机用户可以采取多种投诉形式,包括热线电话投诉、互联网问卷投诉、信函投诉等。
  5、其他使用维权注意事项
  (1)在现实生产中,往往用户买回农机后不一定立即投入使用,这里就牵涉到“三包”有效期和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因此,用户购买农机产品以后,最好尽快投入使用,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及时向厂商交涉,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如果农机库存过久,不但容易超过 “三包”有效期,而且不利于仲裁机构判断属于产品原有缺陷还是正常磨损,以至于难以划分产品质量责任。
  (2)注意收集和保存使用凭证。在农机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机件损毁,无论是否处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都应当保留损坏的零件 (包括碎片)。因为损坏的实物是造成用户损害的现场证据,最能表明产品存在缺陷,而产品存在缺陷是厂家或商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3)农机手在进行跨区作业时,由于身处外地,作业地点处在“三包”服务网点之外,如果发生质量故障,农机手要想“包修”往往遇到困难,此时用户最好多联系几家服务单位,包括制造厂、经销商和修理厂等,拟免耽误宝贵的“三夏”作业时间。